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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本单位当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省市略有差异):(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2、生育医疗费用(1)确认生育医疗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分娩。流产超过7个月;上一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4、一次性补贴在一级和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补贴300元。
产检自费能否报销,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怀孕女职工在产科门急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规定的生育补贴支付范围,不由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一般由个人支付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一般缴纳6个月到1年(以当地社保局下发的文件为准),并符合计划相关规定即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生育保险一般缴纳1年即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待遇的规定办理。 1、《法》5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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