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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 (1)承租人无正当理...
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承租人经合理催告后仍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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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承租人经合理催告后仍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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