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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1、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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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 国家财政资金主要源于纳税人的税款,若其违法、不当使用则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纳税人应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然,行政诉讼的性质主要是救济性的,其监督性是第二位的,因此,纳税人一般不能仅以监督者的身份起诉,其起诉时,应多少证明自己的利益比一般其他纳税人的利益更多地受到相应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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