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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争议土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
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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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
土地确认后,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办公室申请;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先调解土地纠纷,调解无效;当事人不接受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农村土地确认权有异议的,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停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纠纷。发生土地确认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和解,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调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1)由于订立、履行、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解除和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交换、转让、出资等流动发生的纠纷(3)回收、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发生的纠纷(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意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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