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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共有土地使用权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我国人民团体自用土地; 2、我国财政处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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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问不清楚,和你提问相关的共有两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同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征税范围在这些地区内的土地使用人均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乡村地区。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至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不同。 以下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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