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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
涉及民事诉讼的房屋经法院同意,可以继续出租。法院件原告提出执行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执行被告名下的财产,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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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屋被查封的,一般不能对外出租了。查封就是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查封是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执行方式,查封期限并不是随意而为的,是要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租赁的房屋被卖出之后,租房合同期未满可以继续租赁。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该转让所有权的行为不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基于原租赁合同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基于所有权的权利主张,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突破了债权的一般效力,有力地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物尽其用原则的贯彻。
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诉讼书范文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13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13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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