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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诉讼的房屋是否可以继续租赁?

2021-10-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检查、检查、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检查的财产不应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的不应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申请被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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