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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步骤: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
1、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庭按照国家地域划分管区;3、核准执行死刑后,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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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其判决裁定才能生效,才能交付执行。 2/6 报请复核的方式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附任何条件,既不像第一审程序那样非经起诉不得进行审判,也不像第二审程序那样需要上诉或者抗诉才能启动,而是由人民法院逐级上报,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3/6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4/6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也为核准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5/6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6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再审)等程序均规定了法定的诉讼期限,对各类强制措施也都有详细具体的期限规定,唯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虽然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有其特殊性,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作出任何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期限的不确定性状态将直接有损于一部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从逻辑上讲,任何程序性设置都应当有明确而具体的期限;没有期限的程序实际上已经不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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