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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才发现怀孕,还能要求回去上班吗

2023-11-09
离职后发现怀孕了,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了。那么,此时还能将之前的解除或终止决定撤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撤销解除或终止决定的依据为重大误解。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撤销并未作规定,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基础理论可参照《民法典》。《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限制,在“三期”之内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是劳动合同期满对用人单位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体现的是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的限制,离职后发现怀孕要求撤销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以为不是“三期”而进行的解除或终止,是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误解。 只有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存在限制时,才存在重大误解撤销解除或终止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所以,能否以重大误撤销解除或终止决定,要分情况而定: (1)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与劳动者当时是否怀孕无关,是劳动者自己行使解除的权利,并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使用解除权,没有解除限制的问题。所以,这些情形下不存在撤销解除决定或协议,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2)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依据以上的描述,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三期”女职工有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不受限制。所以,无论是否知道其怀孕,均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是对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限制,存在误大误解的,可以撤销解除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是对用人单位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限制,存在误大误解的,可以撤销终止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他法定终止情形,用人单位的终止权不受限制,不可以撤销终止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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