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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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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一个工作,解除合同异议期满的回答是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异议期限是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的,解除权就消灭。未约定或规定的,则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经对方合理期限内催告后仍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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