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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手段,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完毕,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的,将上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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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请求拘留报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理由,并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出具拘留证明;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必要时,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察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者先拘留后补发拘留证,都是违法的。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当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请求拘留报告》,并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原因,并提交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出具拘留证明;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由检察长决定,然后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执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了妨碍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人之外,必须通知拘留的原因和拘留所,在24小时内被拘留者的家属和他的所在地。
刑事拘留的程序:(一)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二)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三)拘留的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为14天,避犯罪,多次犯罪,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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