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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有责任。 将你们的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
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由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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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由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负责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许可,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以分包的形式交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总承包人应当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即使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总承包单位也得对分包的工程任务的质量负责。也就是说,对因分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其他受损害人既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所以,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是应当对其资质条件严格审查,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的实时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公司对施工质量负责的监理公司是监视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理责任的建设公司质量责任主要表现在行为合法性上,行为合法,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公司没有责任。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如下:1、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立即停止,要求施工部门立即纠正2、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部门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部门填写《监理通知回复书》3、某工程分项工程完成后,如有不合格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目处理记录》,要求施工部门整顿,确认其补救方案,跟踪其处理过程,如果不合格,请在施工期间内进行修理工程师的指示,或者不要在修理期间内发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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