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
《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因此,法院不会恢复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判决生效后,双方另行签署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重新确定了履行方式,这个和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恢复执行原判决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所以,不需要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5人已浏览
504人已浏览
1,947人已浏览
4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