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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拆除建设区域的城市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报:1。依法取得市发展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依法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3、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建设单位凭上述批准文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拆迁总量进行规划安排,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向拆迁实施单位下发《拆迁计划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拆迁计划通知书》携带上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委托批准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并出具委托书。双方签订拆迁协议。同时,初步评估机构和拆迁中的房屋拆迁施工单位。5、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深入调查,计算拆迁面积,计算拆迁经费,并与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拆迁计划和实施方案。6、建设单位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出具全额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证明;7、提供产权清晰、无权负担的安置房屋证明;8、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9、行政审批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10.拆迁管理办公室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 (四)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准予办理;资料不全的,在资料齐全后予以办理。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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