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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吸纳了《补充规定》的内容,但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作了予以追缴的规定。这样修改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将“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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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我不能解释它的来源是合法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既遂量刑处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解释来源,不能解释来源的,差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回财产差额。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我不能说明它的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追回。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为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立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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