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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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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行为人在绑架得逞后是否实施向被绑架人的特定关系人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来作为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个人意见: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威胁财产为目的偷婴幼儿的,按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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