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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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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从法条规定来看,重新计算的前提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这表明普通违法行为不构成重新计算的条件。同时,在侦察程序规定上,应当是符合刑事侦察立案条件的刑事违法行为。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罪犯另有犯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公安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法院改变管辖案件,改变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审法院从新审理案件,从新计算羁押期限。
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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