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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启动强制要约收购:第一,当股份公司因股份转让而转换控制权时,可能导致公司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变化;第二,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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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开展收购活动的,收购人不是上市公司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公告收购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即公司发行的股票和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己的名义直接持有的股票,如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保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如公司购买股票后未取消的部分。
公司的所有权可以收购,但在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调查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资产状况、债务状况、纳税状况、债务等。2、要查明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特别要注意章程中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收购方成为被收购公司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的相应权利,但必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鉴于此,在收购公司股票之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清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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