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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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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经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者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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