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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是: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
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走私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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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条件是: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对象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料进出口的控制,以及国家对外贸易的控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行为人走私制毒物品。
一般来说,只要走私普通货物和商品,涉及大量的商品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和商品罪。具体的走私行为有很多,一般是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缴纳关税等进口环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走私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走私毒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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