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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2022-08-30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这是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原则,也是不当得利之债效力的体现。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除规定受益人应返还其所得利益以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应负责任的大小,进一步确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1)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在得利时并不知道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予以接受,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所谓尚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即使由于意外原因,该项利益已不存在,受益人仍负全部返还的义务。 (3)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以知情的时间为界,此前此后分别按不知情和知情决定其应负返还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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