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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绿化主管部门管理;(二)临街(路)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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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数的十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绿化主管部门管理;(二)临街(路)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临街(路)单位管理;(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管理;(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六)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管理;(七)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绿化,由铁路、公路的管理单位管理;(八)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管理。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的,经批准后,由占用单位承担易地绿化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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