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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户口迁移申请书 二、称呼:尊敬的公安局/派出所: 您好! 三、个人证件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填写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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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迁移户口是必须要写户口迁移申请书(说明迁户口的理由)的,如果当事人未成年的,原则上来说,是不能单独迁移户口的,应随监护人的户口一同迁移。一,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孩子随迁的,需要填写随迁单):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监护人)提出申请; 2,交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承)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落户即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申请人就是户口所在地的所有人, 户口迁移申请人就是转入的户口所在现在由于被申请人需要升入本地中学,为了父母方便更好的照顾,双方需要生活在一起,故申请将申请人户口迁至被申请人户口一起,垦请批准为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没有结婚证给小孩上户口不需要写申请。根据该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情况,可以参考佛山市禅城区的相关规定。例如,非婚生小孩出生登记申请材料包括: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收原件(1份);2、小孩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3、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4、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5、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附页,收原件(1份);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法医学鉴定书,收原件(各1份);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6、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收原件(1份);并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收原件(1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对于小孩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应由其监护人在场见证,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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