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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效果如何?

2025-01-25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用于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不可转让性。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具有抵押性和变动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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