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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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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有关情况的;(二)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三)未为举报人保密的;(四)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处理建议的。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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