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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器材管理)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委托服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录用、培训和管理消防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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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不服从调派指挥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服从调派指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服从调派指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优惠政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用房建设、消防车辆购置等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定义)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的消防组织,包括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非现役消防组织。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主要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是指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承担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所组建的承担辖区内火灾预防工作的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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