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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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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三)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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