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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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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请求如下 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单独或合并审理。
原告朱cc,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长江中路。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兄系某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7年6月4日17时20分许,原告之兄下班骑着摩托车回家至S103线155KM+50M处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朱某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之兄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2008年8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9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朱某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朱某之兄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朱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1、证据材料六份。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份(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原告xx(曾用名xx、xx),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xx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 被告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 法定代表人靳大勇,系镇政府镇长。 第三人李国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负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拾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第三人均为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村民。两家均有宅基地,两家南北相邻,原告在第三人的北侧。1987年第三人强行将原告南侧占为已有,在此建住宅。当时原告已强烈要求其退出,但第三人一直未退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经双方多次交涉无效,原告通过信访但信访部门并未解决;又提起民事诉讼,但亦未作出合理的处理。 原告依法向政府多次要求对其争议的土地进行确认并处理,但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履行任何法定职责。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保 **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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