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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依照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情节严重的;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情节严重的; (4)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情节严重的; (5)清算组不按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6)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7)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8)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六条【监外执行的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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