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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1、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逮捕之日起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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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1。检察机关应当自逮捕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审查相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具体判断结果提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2、对于无拘留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向办案机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 ( 1)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 ( 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 ( 3)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的、被告人有无继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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