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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领导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都应当遵从水土保持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流失治理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把水土保持纳入干部培训和公众教育内容,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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