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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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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十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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