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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具体的分配方式以及分配对象等; 3、被继承人的具体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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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有效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订立有效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遗嘱公证笔录的主要内容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在场。公证人员要对立遗嘱人的谈话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好笔录,笔录的主要内容是: 一、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果立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立遗嘱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嘱人个人所有,这些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或者已设立过担保,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有条件; 五、立遗嘱人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所为; 六、立遗嘱人未提供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意思的表示; 七、立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指定,应详细记录指定人的基本情况;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笔录做好后,应向立遗嘱人面读或交遗嘱人阅读,立遗嘱人无异议,立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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