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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一)...
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出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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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防止其损坏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修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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