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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焦*霞,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48219740802**** 上诉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
借方应付账款,贷方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编制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专门用来填列付款业务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专门用来填列付款业务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专门用来填列付款业务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根据现金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现金付款凭证;根据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既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依据,也是出纳员付出款的依据。付款凭证上需要有财务主管、记账、出纳、审核、制单人员的签字。根据现金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现金付款凭证;根据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既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依据,也是出纳员付出款的依据。
上诉人王**、王*玲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我们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杰与李*步之间的借款协议存在,但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认定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为证据,认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张*杰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尽管原告出示了201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条或者收条及汇款凭条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张*杰向李*步交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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