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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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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无效怎么结算工程款:一、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可谓削弱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意见,进一步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或者弱化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盘否定。最高院民一庭曾明确指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高院在2020年新闻发布会中,就明确提出要慎用合同无效等。二、施工合同整体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类原因第一类原因:由于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导致了合同无效。具体可以包括: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第二类: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具体包括应当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投标无效;第三类:违反施工的管理规定导致无效。例如:违法转包、分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和规划工程)。三、核心问题施工合同无效,首先要通过结算确定返还或补偿的金额。因此,是按照定额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就成为合同无效后果的核心问题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并未履行则比较容易处理。但发生争议的情况往往是已经履行,或在建或已完工,均不能返还。所以,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结算目的是为了确定折价补偿的金额。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两者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一种是按照定额(习惯中的按实结算多指此种)。但是,反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者认为,因为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也必然无效,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被否定,因此不能以无效合同约定作为结算的标准,进而主张按照后者——定额结算。司法实践中,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很多裁判者偏好按照定额委托第三方结算,有地方法院包括地方高院还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定额结算,再扣除利润、管理费等。
1、第一步,确定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谁是请求权的适格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工程款请求权属于承包人。前者是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的,只能依据借用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形成的事实合同,所以,请求权属于且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企业。 2、第二步,借用资质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法主张工程款 借用资质企业有权利参照合同标准取得工程款,也有权利请求按实要求取得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分包人要求按实结算,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的话,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法定权利,法院亦会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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