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到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份额比例自行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破产或改制前应将自管的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楼盘表及物业相关详细资料清单向资金管理机构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房屋销售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留用的商品房,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足额补缴。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市、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5人已浏览
562人已浏览
839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