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金融证券化:指把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即资产证券化。2、资产证券化的背景: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创...
1、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业务,能够拓展公司业务范围,能够使得公司获得一定盈利; 2、融资融券在使投资者收益、给投资者提供机会的同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修订办法中明确提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金融证券公司办理资质条件如下: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给的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第十五条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2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529人已浏览
3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