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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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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期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但人民法院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0年以上不予保护。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所谓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因为权利或者其他利益受到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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