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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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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申请人户籍地的认定,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认定,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1、家庭上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 ①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 ③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 ④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2、按市统计局数字,2004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为21000元,因此,目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定为42000元。即家庭月收入低于3500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1、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2、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上海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 2、2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名下均无自有房产); 3、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用北京市5年以上常住户口; 2.申请人需要符合晚婚年龄; 3.1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227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363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453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52900元、5人及以上家庭的年收入应低于60000元; 4.家庭总资产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5.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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