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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设区的市地方医学会、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满的,当事人可以在鉴定文件最后一页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负责重新组织鉴定。这是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
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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