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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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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性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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