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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一)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
1、民事诉讼代理种类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这种分类的根据,是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方式。 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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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一)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二)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条文规定。法定代理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三)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在海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适用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不同的诉讼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也不相同。无论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所有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我国《律师法》第2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有两类: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前者指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如果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则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制度。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且通过自己捺印等方式进行确认。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在委托代理中可以被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如下: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耽误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代理人仅限律师。律师在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仅有权查阅、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并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不予查阅和复制。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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