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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
剥夺子女监护权的情况有: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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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按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可分为: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非法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还活着,那么监护人就是父母,有两个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因各种原因失去监护能力,监护人将按照法定顺序由他人担任,可以是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孩子一般在八岁就可以选择监护人。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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