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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
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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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子女的首先是夫妻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起诉到,由法院进行判决。但法院判决有一个基本的考量因素,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怎么对子女好就怎么安排。这是法院裁定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规定。但除此以外,要考量的还有经济状况、身体条件、能力、思想品德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由法官进行裁量。如果双方各方面的情况相当,可能要考量的因素还有孩子的性别,如女孩可能给父亲抚养为宜,还有10周岁以上的子女听取其意见,也可以选择轮流抚养等。由法官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裁判。孩子的抚养判决后,还可以变更的,也就是说,如果判给了母亲,以后父亲也可以请求变更。同样关系的变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通常考量的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比如有恶习);三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另外一方又有能力的;四是由其他正当理由的。
如小孩在10周岁以上,一般要征求小孩的意见,所以,最好跟小孩保持良好关系。2周岁以内的,一般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也必须小孩与母亲一起生活为前提,如不在一起生活也不一定判由母亲抚养。2-10岁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决,即谁抚养孩子对小孩更有利,在司法实践中,考虑不改变小孩抚养现状比较多,所以,要想争取抚养权,最好与小孩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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