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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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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二)招投标工作情况;(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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