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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一)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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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或者捆绑等不良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非法拘禁3人以上;6、司法人员非法拘禁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7、其他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留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留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的身体自由权,是指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如果他们失去了身体自由,他们就失去了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留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第八十一条刑事诉讼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犯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 (5)试图自杀或逃跑。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是否可能发生社会风险。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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