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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现代破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称重组、司法康复或重生。中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破产和解三种制度。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破产重组可以避免面临困难但有希望挽救的企业关闭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本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重组。
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可能或已经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 (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 (5)关于重整的意见; (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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