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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表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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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且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还侵犯了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所具有的诚信的信托关系。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占为己有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一)【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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