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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患如下疾病不能结婚的: 1、严重的精神疾病。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 2、属于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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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围。因此,虽然医学上可以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此外,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瘫痪病人,也完全拥有结婚的自由。
对为逃避羁押而故意吞吃钉子等异物,或以其他形式自伤自残者,只要没有生命危险,一般应予收押。《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其自己负责。虽然该规定是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但对收押前吞吃异物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适用。从司法实践看,这类犯罪嫌疑人多是屡犯、惯犯,多次被判刑或劳教,作案经验多、反侦查能力强,而且往往以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所得为主,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很大。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人应当暂缓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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