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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
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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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 ⒈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⒉收养关系成立要满足法定的收养条件。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受生活困难,没有抚养能力才能送养的限制; 2、收养人不受没有子女和无抚养教育能力的限制; 3、收养人不受法律规定的收养人年龄必须达到35岁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收养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限制; 5、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被收养人的送养人一般是其生父或者生母,所以被收养人被收养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共同送养的规定限制; 6、被收养人不受其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的限制; 7、继子女收养不受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的限制;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该有明确的愿意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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